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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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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的通知

    时间:2024-03-05 09:28   点击: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备案应上传的资料
    1.委托代理协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2.采购需求文本(含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和重点审查意见)。
    3.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方案(见附件1)。          
    4.采购文件中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方案对应的条款截图。
    5.经法律审核后的拟签订合同文本(最终签订合同除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信息外不能有实质性变动)。合同应明确预付款或首付款比例。预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中小企业预付款不低于60%;没有预付款的项目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不低于70%。200万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 一次性付款完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预付款及首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未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续签条件的,不能按照续签项目进行备案,应当重新采购。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采购周期、续签的条件和方式,事先告知潜在供应商。
    续签项目应当提前规划,预留充分时间以保证合同期限的衔接,在合同到期前1-2个月组织验收。续签项目备案时应上传单位的续签说明(包括项目之前的采购情况、续签理由及续签时间、合同金额等),原采购文件、第一次签订的合同中关于采购期限的 约定及续签的条件要求。
    网上商城项目无需公开采购意向、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为“网上商城采购”,系统自动识别备案通过。
    二、合同备案应上传的资料
    1.合同(资金支付条款画横线标记)。
    2. 中标(成交)通知书。
    3.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                      
    4.中标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说明(与附件1选项对应)。
    续签项目同样要进行合同备案,上述第1项资料在主文件上传,第2至5项资料在附件上传。
    三、采购合同有关要求
    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比例、时间、条件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约定延迟付款的逾期利息。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除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信息外,应与计划备案时提交的拟签订合同文本保持一致。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以现金、保函、预留尾款等任何方式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四、采购流程时间节点要求
    1.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时间。评标结束当天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同时通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
    2.合同签订的时间。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过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合同
    3.合同备案的时间。签订合同当日通过洛阳市政府采购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
    4.履约验收的时间。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
    5.资金支付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自收到发票或验收合格后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于中小企业原则上自收到发票或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满足支付条件时,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开具票,并加快单位内部审核流程,在发票开具当天向财政部门提支付申请。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建立项目台账工作机制。2022年至今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除网上商城项目外)及时完善项目台账及资料,按照附件3填报台账,并且每个项目建立单独资料包,于7 月25日(下周一)前 报送至lyczjzfcgk@163.com。该项工作将作为常态化管理内容,合同备案同时报送第一阶段资料,后续随时补充更新,每月25日前报送更新台账及项目资料,请注意报送时间节点。
    2.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除网上商城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均需经过审核,未按要求落实、影响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的,不予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合同备案,情节严重的暂停单位采购账号,并同步抄送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集采项目未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未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未及时进行采购合同备案等情形,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已被列入重点审计事项。如有违规情形,将同步抄送审计、纪检、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
    3.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采购人未按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财法〔2021〕3号)第九节第六项第三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未预留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属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未将预留项目授予中小企业、未对小微企业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属一般违法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附件: 1.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方案
    2.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流程图
    3.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执行情况统计表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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